2022年最新合法水域遊憩規定
修正:水域活動潛水/浮潛/衝浪/SUP/獨木舟及租賃水上運動器材都要都要投保最高4800萬的水域責任險。未依規定投保 罰3萬至15萬並令其停業。
◆1988潛水家:租借水域活動器材【水肺潛水/自由潛水/SUP/浮潛等用品】符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合格教練:【須要符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及合法水域進行水域活動,享有1988潛水家於台灣及離島各投保海域享有最高4800萬保險。
立法院111.5.3 三讀修正「發展觀光條例」,明定旅行業、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險。為避免意外事故釐清責任曠日費時,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得於範圍內請求保險給付;同時也訂定旅客及親屬請求順序。
旅行社帶團時,民眾常常自費參加水域活動,保險不一定理賠,衍生後續消費爭議,強制投保可區分出該業者是否為合法經營水域活動的業者,對於旅行業及旅客都多一分保障。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在三讀後發言表示,過去旅遊活動意外頻傳,後續責任釐清、理賠常曠日費時,這次修法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明定旅遊業、水域活動業者投保責任保險,並制定親屬請求順序,使旅客和親屬都能獲得保障。
水域活動業者 將強制保責任險
2022-05-04 00:34 聯合報/ 記者
侯俐安、邱瓊玉/台北報導
111年05月18日總統公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41581 號
立法院111年5月3日三讀通過法案
立法院111年5月3日審查通過之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6 條、第53條及第60條等6條文,均係由立法委員主動提案,謹就原提案修正理由說明如下:
一、旅行業與水域活動經營業責任保險規定早有明文,本次增訂者為限額無過失賠償責任,提案委員於110年3月前已彙整各界意見並協調相關機關,期責任保險理賠迅速啟,無涉虎豹潭事故。
[if !supportLists] [endif](一)虎豹潭事故於去(110)年10月16日發生,根據相關機關調查,係「天大地方自然文化有限公司」辦理學生戶外自然體驗課程,從事古道健行營隊活動,活動隊伍因遇大雨折返,情急之下直接通過「虎豹潭梳子壩」,因溪水突然暴漲,部分學員遭山洪沖走,該事件與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無涉,前述修正條文亦非因此事件而提案。
[if !supportLists] [endif](二)關於強制投保責任保險規定,90年11月14日修正公布之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第1項已明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水域遊憩活動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規定,由立法委員提案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之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3項,均早有明文。
[if !supportLists] [endif](三)基於實務上長期存在於意外事故發生時,後續事故責任釐清爭議及理賠曠日費時等問題,爰立法委員彙整各界意見達成修法共識 後,於110年3-4月間提案,明定旅行業及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者責任保險賠償責任基礎採限額無過失之賠償責任,以及保險給付請求權順位。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至於第53條關於玷辱國家榮譽、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之處罰要件,於發展觀光條例58年訂定時已規範,一體適用對象於所有觀光產業(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本次修正主要係立法委員認為該條罰鍰額度規定自90年修正以來迄未調整,而提案修正提高罰則。
修正:水域活動連租賃都要都要投保最高4800萬的責任險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10 條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為遊客投保傷害保險;其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第一項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失能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死亡給付:每一遊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